防洪影響評價報告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聯系人: | 呂經理 |
---|---|
聯系方式: | 15693250991 |
聯系方式: | 18009486193 |
QQ: | 1625580508 |
公司地址: |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文創大廈601 |
留言咨詢 更多信息 | |
分享: |
![]() |
產品介紹
洪水影響評價:
許可范圍及條件:
(一)
1、水工程建設規模、任務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總體要求;
2、建設規模等級(別)和標準符合《防洪標準》及其他有關技術和管理規定的要求;
3、不影響防洪,或者有消除影響的補救措施;
4、不影響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響的補救措施。
(二)
1、由具有相應水利水電資質單位,編制擬建涉水工程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2、提交資料齊全,并符合有關要求;
3、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審批或建設項目辦理核準手續前,提交報告書進行技術;
4、屬市級審批權限范圍。
(三)
1、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岸線利用規劃、河道整治規劃等規劃,建設依據充分;
2、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3、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或者對不利影響可通過措施補救;
4、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無影響;
6、不妨礙防汛搶險;
7、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適當;
8、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已達成協議;
9、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審批或建設項目辦理核準手續前,提交了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并進行了技術;
10、屬市級審批權限范圍。